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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被罚款 6200.3 万元

2022-03-09 1007 zadmin

小猪号 2 月 22 日消息,据国家税务局网站,近期,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平荣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 1926.05 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 1450.72 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荣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 0.6 倍罚款,共计 6200.3 万元。日前,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平荣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税收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有针对性地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据新华网报道,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广州市税务部门要对平荣进行检查?

答:近期,广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大数据分析中发现网络主播平荣涉嫌偷逃税款,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平荣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平荣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

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存在隐匿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 1926.05 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 1450.72 万元。

3.请问本案中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平荣在稽查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的税款和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的税款处 0.6 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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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 网络直播 # 驴嫂平荣 # 偷逃税